行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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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入学
相关规定
  • - 校规第61条
  • - 学士管理规定第63条
再入学资格
  • - 有再入学申请资格的人为自愿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。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开除学籍后1年(2个学期)后方可提出再入学申请。
再入学程序
  • - 希望再入学人员(学生):在每学期开始前规定申请时间内通过综合信息系统申请
  • - 相关院系(专业):院系(专业)的审查结果经所属学院提交教务处
  • - 所需材料
  • o 居民登记簿副本1份。(仅限服兵役中被开除学籍的人员。)
  • - 再入学时间
再入学许可
  • - 根据院系(专业)规定的审查标准审查后由校长许可
  • - 再入学申请人数超过相关专业接纳学生能力范围时,根据已修学分和成绩排名先后决定是否可再入学(最终咨询所属专业)
再入学人员的学分认证
  • - 原则上再入学人员在学期间所取得学分和成绩维持不变(包括F类学分),但由于课程改编而废止的科目学分是否能够认证,则由院系(专业)开会商议决定。
  • - 再入学学生不同意学分认证时,取消再入学许可。
再入学人员的学籍注册
  • - 允许再入学的人员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需缴纳规定学费(包含入学金)完成学籍注册。
再入学人员限制
  • - 根据校规第46条(惩罚)规定,被开除学籍的人员不可再入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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